申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材料
1、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2、合资(合作)各方向发改委提交的申请报告及发改委对项目的核准文件(原件);
3、由合资(合作)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合同、章程及附件(原件);
4、合资(合作)的外国投资者经所在地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
5、合资、合作的外国投资人(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6、中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7、董事会组成名单,合资(合作)各方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董事委派书(原件)、董事身份证复印件;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定通知书(原件);
9、合资(合作)各方签署的进口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产地等);
10、公司住所证明(复印件);
11、审批机关需要的其它材料:如中方是以国有资产(非现金)投入应提供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件(原件),如企业经营范围涉及出口许可证、配额及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同意的批准文件(原件)等。